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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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曹妃甸港昌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港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2450231.58元,并以借款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187505‰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如被告唐山曹妃甸港昌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唐曹国用(2015)第××号的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大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 三、如本判决上述第二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就剩余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2900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港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