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保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保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剩余运输费4388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0元,减半收取计3940元,由被告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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