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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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5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利息4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保全费4770元,总计9270元,由被告洛阳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伟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