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康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订立的口头租赁土地协议解除;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租金14733.33元;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除核桃树的损失及预期果实收益50524元;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除核桃树的补贴23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司法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向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7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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