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康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订立的口头租赁土地协议解除;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租金14733.33元;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除核桃树的损失及预期果实收益50524元; 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清除核桃树的补贴23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司法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洛阳野狼影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向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