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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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仑哥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仑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原告***的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洛阳仑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3日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12日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按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洛阳仑哥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