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屹凯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恒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屹凯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代其偿还的37629元及利息(其中17629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2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原告***向被告洛阳屹凯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五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原告***向被告洛阳屹凯机械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五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洛阳屹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