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4月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4320元,总计10020元,由被告洛阳盛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