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2016年11月15日原告孟津县平乐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 被告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孟津县平乐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至2017年的土地租金23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洛阳天赐达铁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孟津县平乐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