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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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信用卡截止至2020年3月2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99942.19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根据逾期情况,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期利息、违约金总额折算超过年利率24%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负担243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