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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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23557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装饰装修工程款235575元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46元(***已预交),由***负担546元,***、***负担2400元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金额部分交纳),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