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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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801.15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26日到2020年8月25日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利随本清)。被告***、***互为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正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