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差欠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相应的利息、罚息包括截至2020年5月25日止的前期未付借款利息、罚息人民币二千三百一十七元七角七分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还款时双方另行核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前项判决中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4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946元,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