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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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05月16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2,9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0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以42,9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本案起诉时(2020年09月公布的数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790.0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负担7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