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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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与***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66492元。

三、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转原告收讫。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6元减半收取为8653元,由原告***负担653元,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4000元。重新评残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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