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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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金旗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9404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旗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9404元。 五、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深圳市金旗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02000元。 六、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32)转原告收讫。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2元减半收取为7186元,由原告***、***、***、***、***负担1186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深圳市金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