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597.5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27401.33元,合计3026998.83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吉祥花苑8幢3号商铺【云(2017)祥云县不动产权第000153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9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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