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山市徽州华荣竹雕工艺厂
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高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翻推机等)和江淮货车一辆(车架号:LJ11RFBDXA1039XXX)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徽州区岩寺镇祊塘村大清塘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徽房字第××)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第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

三、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别克轿车一辆(车架号:LSGGF53W1BH279XXX)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黄山市徽州华荣竹雕工艺厂坐落于徽州区XX镇XX村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徽房字第XXXX(B)号及徽国用(2020)字第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由所担保的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受偿后在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限额内享有受偿权;

五、***和***对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所欠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77807.8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7780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3元,由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3元,由***、***、黄山市徽州华荣竹雕工艺厂、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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