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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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8号“”、第157135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合理费用5040元,共计3004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296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96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