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188,000元,共计1,4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19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8,8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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