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3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0日

开庭日期:2020年11月13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日止);2、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被告以买到百香果为由,向原告索取50000元订金,并立下借条,原告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承诺在2020年7月28日之前,如没有百香果交给原告,全额退还订金。被告未履行承诺将百香果交给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退还订金10000元,尚欠40000元订金至今未偿还。

2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被告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通过微信向***借到50000元,于2020年7月28日到期还本付息。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借款人:***”。原告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5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8月28日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账单、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意见: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按借条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审判员  黄凡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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