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417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14日

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和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7年5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将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和捺印,见证人“韦孟状”、“杨仕任”也在借条上签名。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借款到期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补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在借条上签名和捺印。借条约定:***向***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到后,因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朋友杨仕任、韦孟壮作为见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名见证。

本院意见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本金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到后,被告仍未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子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济玉

书记员 陈建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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