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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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 4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前的借款利息175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予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32元,原告***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0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受理费账号:20×××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