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桂0205行初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志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

法定代表人李继昭,局长。

原告***不服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柳资源柳南执交字(2020)1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以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为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作出释明,告知其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虽然案涉行政行为责令交地决定系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但根据2019年6月10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给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的《职权委托书》,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系受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因此,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部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8〕260号)中关于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原由柳州市市辖区法院管辖,以柳州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柳州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其为被告的案件应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罗雯艳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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