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宇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宇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平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20元、利息(以390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安徽省宇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安徽省宇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