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96元,减半收取计22648元,由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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