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席军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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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日升月恒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日升月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 二、原告安徽日升月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补缴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双方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核定后,各自负担; 三、原告安徽日升月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38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日升月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