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利息3600元(该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4月4日,之后仍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