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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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为360.6万元、利息为355392元的有特定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 二、确认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为360.6万元、利息为355392元的普通破产债权; 三、限被告***、***、***、***、重庆恒尚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360.6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四、本判决第三项当中的资金占用费在2020年3月12日前为355392元,自2020年3月13日起资金占用费以未清偿的代偿款360.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代偿款偿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64元,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对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前述诉讼费用,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被告***、***、***、***、重庆恒尚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