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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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 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550000元、利息10281.47元、担保费6875元、资金占用费9968.75元,合计577125.22元; 二、被告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二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第一条中的资金占用费9968.75元除外;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9元,由被告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