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21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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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工程价款112965.42元,并支付利息(以工程价款11296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321.23元,由原告***负担46.90元,被告***负担127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