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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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0220.46元,并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73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负担16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