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星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星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05180元;

二、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货款9051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星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两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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