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5420.1元、保险费5061.57元。并以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照年息24%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元,保全费10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