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清偿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54,180元,由原告***负担54,1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