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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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万载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中赔付原告***47100元; 二、原告***退回被告***垫付款497.4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原告***负担633元,被告***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