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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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偿还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4920.35元,利息2859.52元、违约金1091.96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10月16日),合计人民币18871.8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6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予以偿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币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