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2020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币3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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