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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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受损产生的各项损失费共计192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被告***与被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