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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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中联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源费303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且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