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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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839元及利息8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321元及利息8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321元及利息8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