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渝B×××××号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贵F×××××号车受损产生的修理费及拖车费损失共计39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