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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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黔西县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审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6727.00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12月7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审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的违约损失; 三、驳回原审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4800.00元,由原审被告黔西县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权利方可于本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