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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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0107民督5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申请人借款721903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2020年11月10日前归还,至今未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721903元。 申请费367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少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玉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