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万荣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822执923号 林国鹏、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林国鹏与被执行人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丰分公司、万荣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案款336213元(包含执行费36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33252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