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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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8,164.3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具体计算为:2020年10月12日之前利息21,212.43元。2020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毕节农商行2018年借字276201606160310510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凭证号:**、凭证号:190020180104003号《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