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054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付清第一项款项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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