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合计75587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92350元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63521.91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59元,原告浙江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9元,被告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