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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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9546367.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99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5.4625%计算利息;以29546367.25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5.4625%计算利息;以29546367.25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19375%计算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18号房产在2013年容抵字第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上述抵押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与上述抵押物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粤06民初81号案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之和,以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01517000元为限;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皇帝酒店边房产在2015年容抵字第04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上述抵押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与上述抵押物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粤06民初81号案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之和,以债权本金最高余额5420000元为限;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3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帝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辉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