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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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宝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6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6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该代偿款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七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宝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0.4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宝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润丰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