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绿地源环境治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阳市湘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湘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绿地源环境治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000元,并以10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绿地源环境治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476元,减半收取7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8元,由被告安阳市湘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